一般我們要如何查詢外國人在臺工作年限?符合本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暫行措施適用對象已申請者,應如何辦理續留評點?

雇主可上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若查詢結果有疑義,也可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或說明函向本部申請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

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發布後,本部將主動通知雇主檢具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機制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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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申請續留評點之外國人,由B雇主自國外引進時,該外國在臺工作是否為最長14年?

不是喔,雇主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外國人,會註記於該招募許可函上,只限A雇主持該招募函引進該外國人,才適用最長14年工作期限。B雇主引進後,仍應辦理聘僱許可,並應重新申請該外國人延長工作期間續留評點,經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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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國人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看護呢?雇主應如何切結?

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國人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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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延長工作期間後,於出國後,又因故不能再回台工作,雇主可以用該張招募函引進其他外國人嗎?

可以。有此情形者,可於招募函有效期間〈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其他外國人,如招募函有效期間不足,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效期3個月,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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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另雇主與外籍勞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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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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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雇主應如何切結?

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國人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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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籍勞工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另雇主與外籍勞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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