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有16條條文,立法目的載明

草案共有16條條文,立法目的載明,為照顧經濟弱勢、特殊境遇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對其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的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及促進食物銀行健全發展,因此制定食物銀行法。提案說明指出,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建立國家級的食物銀行,對於經濟弱勢者,及遭受急難或災害的民眾,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物援助,以保障其免於挨餓的權益,而台灣民間也已陸續成立食物銀行的類似機構。

陳亭妃等人認為,為促進食物銀行的健全及蓬勃發展,應以立法方式建構適合食物銀行發展的法規環境,包括食物銀行的補助及獎勵、所得稅的減免、捐贈物資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減輕、全國性的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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