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則說明,下營掩埋場及焚化爐,面積約3公頃

環保局則說明,下營掩埋場及焚化爐,面積約3公頃,符合法規不到5公頃免環評規定,早在民國84年就獲原南縣府核發設置許可。後經地方抗爭,業者申請減項,並已拆除焚化爐,經業者提出申請,原本核准的12項廢棄物也減為2項,且均為建築廢棄物,對環境影響大為降低而獲同變更,否則建廢棄物無處去,到處棄置也不是辦法,該局同時也要求日友應於12月14日在地方召要開說明會,向地方說明、溝通,該局依法行政,並無所謂壓力或黑手的問題。

郭國文則表示,類似嫌惡設施的問題,未做好和居民的溝通,過去一再引發重大抗爭,像龍崎及東山掩埋場案。他建議政府廢棄物處理不應化零為整,應該化整為零,各工業區應自設掩埋場及焚化爐,並保有一定餘裕供周遭的需求,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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